2012年年末,丹麦立法(BEK nr 1113)禁止室内使用的产品和产品中与皮肤或者粘膜接触的材料部分使用四种邻苯二甲酸盐(DEHP、DBP、BBP和DIBP)。生效时间依据产品的不同而不同,最早于2013年12月1日开始实施,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产品范围 |
受限物质 |
限量要求 |
生效日期 |
室内使用的产品; 产品中与皮肤或者粘膜接触的材料部分 |
DEHP DBP BBP DIBP |
每种邻苯二甲酸盐≤0.1% |
2013年12月1日(RoHS 2.0 项下的电子电气产品生效日期为2014年12月1日) |
下列产品因已有相关的规定不适用上述规定:医疗器械、 药品内封、 玩具、 0至3岁儿童使用的意图放入口中的产品中、 化妆品、 食品接触材料及产品和符合丹麦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的已使用产品。